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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图片关键词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天津、重庆市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化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承诺内容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提升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三)试点目标。通过审批试点,总结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完善资质标准体系、优化资质审批流程、提升资质管理效能、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助推建筑业发展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确定以建设工程企业较多、市场监管水平较高、电子化资质审批成效明显的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作为试点地区,对工商注册地为试点地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二、工作流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体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二)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试点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试点地区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于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地区于201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试点地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完成《告知承诺书》《实地核查表》、办事指南等告知承诺审批配套材料,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三)2018年1月起正式推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及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目标和分工任务,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舆论引导。加强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稳妥试点评估。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要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并采取综合评估方式,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力争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功。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限告知承诺方式)

企申报企业:××××××××××(公章)

填填报日期:×××× 年 ×× 月 ××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核定、换证、增项、升级和资质延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一部分由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mm×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财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它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重新核定□      延续□   

跨省变更□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资质换证□

 

本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 ×××× 类别 × 级

2.××××  类别 × 级

3. ×××× 类别 × 级

4. ×××× 类别 × 级

5.×××× 类别 × 级

6. ×××× 类别 × 级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封面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填写企业本次申请资质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  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 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  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含校验码。

6.  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  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  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9.  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10. 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1. 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2. 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注册人员人数: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各类注册人数填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工程序列中级以上人数填写。

3.现场管理人员: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取得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填写。

4.技术工人: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自有技术工人数和全资或控股公司技术工人数量填写。

六、企业财务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8.法人资本: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港澳台资本出资方所在地区。

11.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外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七、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八、企业简介

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演变过程(含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主要工程业绩等。

九、技术负责人名单

    按照企业所申报资质填写,其中负责资质类别是指该技术负责人作为该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申报。

十、技术负责人简历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十一、注册建造师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注册建造师,按照一、二级顺序填写。

十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只填写申报所需有职称人员,由高级到中级依次填写。

十三、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现场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造价员、劳务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顺序填写。

十四、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填写申报资质所需技术工人名单,注明是否为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其中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填写“否”,非本企业自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不得填在本表之中。

十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填写企业自有技术设备情况。

十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填写企业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

十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包合同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

3.工程地址:详细填写工程地址,须明确工程所在街道及门牌号;其中线性工程须填写工程起始和终点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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